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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糧集團成被執行人 執行標的金額8350元

2020-10-02 15:25:31來源:財經網

9月27日上午,財經網產經由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獲悉,中糧集團有限公司已于9月25日被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列為被執行人。執行標的金額8350元

9月27日上午,財經網產經由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獲悉,中糧集團有限公司已于9月25日被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列為被執行人。執行標的金額8350元,執行案號為(2020)京0105執22610號。

圖片來源: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

另據天眼查關聯案件信息顯示,被執行人起源于湖北省糧油食品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與中糧集團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

根據該案一審判決書,原告湖北省糧油食品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中糧集團有限公司將位于北京市宣武區東南園6號樓103室、106室、108室轉移登記到原告名下。而被告稱對于原告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認同,其也愿意辦理轉移登記手續,但表示由于政策變化的原因,在配合辦理轉移登記手續的過程中也是出現了很多的問題,導致無法辦理。

法院則認為,原告主張委托被告買房,但實際上系借名買房。原告為借名人,被告為出名人。而當事人約定一方以他人名義購買房屋,并將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以其系實際買受人為由,要求確認房屋歸其所有或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的,不予支持;借名人因自身條件變化或政策發生調整等原因符合住房限購政策的,可以判決登記人為其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根據上述規定,原告為借名人,在其具備相應條件時,可向被告主張辦理過戶登記。

本案爭議焦點為原告是否具備辦理過戶登記的條件。根據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復函顯示,原告作為在中國大陸注冊的有限責任公司,在北京市購買商品住房無政策限制。故原告要求被告將北京市宣武區(現西城區)東南園6號樓103、106、108室轉移登記到原告名下,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最終判決,被告中糧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協助將北京市宣武區東南園6號樓1層103號、北京市宣武區東南園6號樓1層106號、北京市宣武區東南園6號樓1層108號的所有權變更登記至原告湖北省糧油食品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名下。

案件受理費8350元,由被告中糧集團有限公司負擔(原告湖北省糧油食品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已交納,被告中糧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后七日內支付給原告湖北省糧油食品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

關鍵詞: 北京中糧集團 被執行人

責任編輯:hnmd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