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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不予退還?江蘇無錫一攝影機構被處罰 快看點

2023-10-12 09:09:03來源:中國消費者報

劉奎 本報記者 薛慶元消費者預付拍攝金后,因故無法拍攝想退款,...

劉奎 本報記者 薛慶元


(相關資料圖)

消費者預付拍攝金后,因故無法拍攝想退款,商家卻以“付款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還”的“店規”拒絕,這樣的“店規”合法嗎?近日,江蘇省無錫市梁溪區市場監管局崇安寺分局受理該投訴舉報后,依法對商家作出行政處罰。據悉,這也是自7月1日《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施行以來,無錫市梁溪區適用新規查辦的第一案。

7月中旬,無錫消費者小秦準備拍攝一套寫真集。在店員推薦下,小秦選中了一份售價3000元的攝影套餐,并支付了1000元預約金。次日,考慮到接下來的生活計劃可能與拍攝時間有沖突,小秦向商家提出退款,對方一口回絕,理由是小秦在付款時,雙方簽訂了預約單,其中明確“付款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還”。在多次與商家協商退款事宜未果后,小秦通過12315進行了投訴,同時舉報商家設置不公平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崇安寺市場監管分局受理該投訴、舉報后,到涉事商家進行調查。經調查,該商家主要以簽訂預約單形式與消費者確定攝影消費合同,且在預約單中有“攝影付款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還、轉讓及更改他用”等內容。但是,對于上述內容,該商家并未以單獨告知或者字體加粗等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

商家解釋稱,他們在接單后,需要對接聯系拍攝場地、攝影師等,若消費者取消訂單,會給門店造成場地租賃及人員等經濟損失,為了圖省事、降低成本,便在預約單中設置了“付款不予退還”的規定。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經營者采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合同時,對于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應當以單獨告知、字體加粗等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利用格式條款等方式,作出減輕或者免除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的規定。”執法人員向商家普及了相關法律法規,并指出對于因消費者在不同階段取消訂單給經營者造成的損失,經營者可在合同中約定合理的違約金,而不應設置“不予退款”規定,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

經查,自今年7月至案發,涉事商家與消費者共簽訂了39份上述涉案預約單。案發當日,涉事商家立即停止使用上述涉案預約單。

鑒于該店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同時綜合考慮其違法時間不長、未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案發后主動整改等情節,無錫市梁溪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了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

提示

執法人員介紹說,《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等均明確禁止經營者利用不公平格式條款減輕或者免除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等行為。以往查辦此類違法案件時,該局主要依據《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等規定,對當事人違法行為給予“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的行政處罰。今年7月1日施行的《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對于格式條款中不得含有哪些內容,以及經營者如何就格式條款向消費者進行提示說明等,進一步作出了詳細規定。同時,將罰款上限提升至10萬元,并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應當依法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有效提升了對違法行為的威懾力。

經營者在與消費者訂立合同時,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信原則,依法規范制訂合同內容,公平、合理、明確地約定雙方的責任和義務。“一經售出,概不退換”“付款后概不退還”“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等內容均屬于不公平格式條款,遇有含上述內容的格式合同,消費者有權拒絕或要求經營者更改,也可以撥打12315熱線投訴舉報。

關鍵詞: 行政處罰 消費者權利 格式條款 消費者

責任編輯:hnmd004